川教〔2013〕89号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实施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省内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市(州)党委政法委,省直政法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四川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持续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和省委政法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称“省级卓越计划”),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意见》部署要求,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建立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形成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新模式。通过国家、省、校三级建设,分类推进,到2020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服务西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服务保障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
重点培养一批面向基层和民族地区政法机关,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十二五”期间,在全省现有举办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中遴选12个专业点实施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其中,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4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6个;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建30个左右的省级卓越法律人才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省级卓越计划”实施层次以本科为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会同省委政法委建立“省级卓越计划”实施的领导机制,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成立省级专家工作组,对高校相关工作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并负责实施工作的指导、评价。有关高校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卓越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落实支持政策和配套资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高校生均拨款年度预算管理。鼓励和支持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落实学校工作方案。支持参与“省级卓越计划”的专业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支持高校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法律实务部门要参与教学全过程,建立联合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和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参与“省级卓越计划”的实务部门与高校共同建立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委政法委择优认定省级卓越法律人才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参与“省级卓越计划”的高校和实务部门,原则上参照教育部《意见》所列支持政策,享有相关权益。
支持高校在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推荐免试名额等方面向参加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学生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参与学校要加大对相关专业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经费的投入力度,投入额度可参照“本科教学工程”中“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执行。
(三)加强检查评估。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将组织专家依照参与高校的申报方案和人才培养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不能按建设方案如期推进工作的,将退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扣减项目经费。
(四)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自愿提出加入“省级卓越计划”的申请。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书》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批准高校参与“省级卓越计划”的资格。
已获批进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学校,直接获得“省级卓越计划”相应人才培养基地资格,但申请新增“省级卓越计划”培养类别的,需按程序申报。
2013—2014年,分两批完成遴选工作。2013年,拟选择6个专业点先行试点(涉外教育培养基地1个,应用型、复合型教育培养基地2个,面向基层教育培养基地3个),将择优批准15个校外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有申请意愿的高校,请于9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电子版(文件名为学校名称加“卓越计划”)发至:gaojiaochu502@163.com。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