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数:   日期:2012-03-05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以推进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好一批具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引导学校教学改革方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与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实践教学、其他等三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1.专业综合改革:包括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精品课程、双语课程、优秀教材等。
2.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开放性实验室、大学生能力训练与竞赛项目等。
3.其他:教学改革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共享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作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制定“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2.制订和发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指南;
3.组织校级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4.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5.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6.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日常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及教务处相关通知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教务、计财、监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5.每年12月和项目建设中期,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任务书,制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成效,并接受检查;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出国进修或建设不力等原因,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项目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报告,经“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与义务,对该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请面向各教学单位,要求有较好的建设基础,有一定的优势特色,体现学校改革发展要求,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年度“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采取教学单位申报、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教学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
3.教务处受理申报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4.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规程审核立项建议方案,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陈述申报基础、理由及建设思路等,学术委员会提问,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答辩,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
5.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表决结果,最终审定评审结果;
6.公示评审结果;
7.学校发文批准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任务书,确定建设期内的总任务及年度建设任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省级拨款和学校的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项目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套。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经费配套资助(但不重复配套,校级项目升为省级项目、省级项目升为国家级项目的,其经费资助标准按就高原则单项资助,分级结题),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开始拨付。
第十三条 为鼓励教师和教学单位积极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对成功申报为省级和国家级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给予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文件执行,下一级项目升格为上一级项目的,补足资助差额),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奖励,部分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奖 励 项 目
级 别
奖 励 标 准(元)
专业综合改革
国家级
5万元/个
省 级
0.5万元/个
精品课程
(含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
3万元/门
省 级
0.3万元/门
教学团队
国家级
3万元/个
省 级
0.3万元/个
教学名师
国家级
5万元/名
省 级
0.8万元/名
实践教学综合改革
国家级
3万元/个
省 级
0.5万元/个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
5万元/项
省 级
0.3万元/项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国家一等
10万元/项
国家二等
8万元/项
省级一等
0.5万元/项
省级二等
0.4万元/项
省级三等
0.3万元/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在项目立项时应一次性划入项目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学校对各项目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一项一卡管理,原则上按扣除项目保证金后的项目年平均经费额度使用。节约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活动支出据实凭票报账。报账程序: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核,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专项中预留25%的保证金用于结题。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超过10%)。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书籍、资料和复印等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20%)。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按国资设备采购程序办理,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8.教学资源、网页制作建设维护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及教学资源建设费用。
9.项目管理及评审费:主要用于项目申报、管理、中期检查、验收及结题评审,在项目总经费中按5%提取,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协调使用。
10.其他费用。
所有校级资金建设项目及配套项目(含各项目单位配套)一律不得报销招待费,省级及以上资金建设项目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资金的10%。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应在导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费等,导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核算、监督,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经费决算报告进行核对和检查。教务处在项目中期时做专项检查,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经费支出报告。结题时,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主要按自然年度进行,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建设成果;
3.资金的使用情况;
4.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省级及以上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个别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内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 联系电话:(0832)234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