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来源: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数:   日期:2015-04-10   字体:【

 

内师教字〔2015〕36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为表彰和鼓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吸引更多的教师积极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优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评选3名、7名、10名。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的教师,可予以破格评选。
第四条 教学优秀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认真遵守《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且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在评选年度内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第七条 按评审条件提交的送审材料合格,其许可年限及范畴如下:
1. 教改立项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改课题等)应为近年立项的项目(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校级项目为近两年,省部级以上项目为近三年),来源渠道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申报者本年度实际承担课题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情况;
2. 近四年内已正式出版并使用的教材;
3. 论文在申报截止日前应已正式刊出;
4. 上述提及的送审材料仅可作为一次获奖的正式依据,且不能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学优秀奖评审条件
(一)一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两年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5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核心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前三名参研人员,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三项。
(二)二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0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前五名参研人员,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两项。
(三)三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0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或参研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一项。
第九条 上述提及的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包括:
1. 致力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学生反馈效果好,并获得教学成果奖;
2. 不断积累教学成果,积极编写教材(含实训、实验教材或指导手册),正式出版并担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3. 教材建设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材奖;
4. 参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组织的教学比赛并获奖;
5.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类国家级奖或一类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6. 获得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称号;
7. 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至少有一篇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或指导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公开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8. 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 自愿申请(每人每年限报1项);
2. 教学单位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上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3. 学校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审指标推荐获奖名单,报学校审定并公示获奖名单;
4. 如有异议,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者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销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申报者三年之内不得申报教学优秀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获得教学优秀奖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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