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1〕149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意见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全面推进四川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包括“高等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优势学科与特色专业建设工程”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等),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高教强省”为目标,按照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分类发展、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分类指导,促进高校转变发展方式,科学合理定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建设目标
1.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实行分类指导,促进高校转变办学观念,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分类发展、特色发展。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完善“质量工程”项目体系。适应新的形势,立足我省实际,在人才培养的重点环节建设一批条件优良、水平较高、质量较好的“质量工程”项目。推动高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与建设,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业已形成的国家、省、校三级“质量工程”项目体系。
3.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通过高水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共享项目的建设,扩充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大力推进免费共享,真正实现学生受益。
4.建立“质量工程”管理体系。形成学校自评、专家督导、省级统筹的“质量工程”管理机制,强化过程管理,优化资金运用,注重绩效评估,确保项目建设实现预期效益。
三、工作方针
以项目为引领,指导高校立足自身实际,做好建设规划,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办学优势和特色;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为重点,促进高校集中力量,投入重点领域,实现重点突破;以公共性项目建设为载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四、建设内容
1、“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大力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努力将其创建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学科,大幅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和为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使其成为我省学科建设的品牌和样板;择优建设省级重点学科,促进省级重点学科尽快成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学科,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水平,重点资助一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的学科,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2、专业综合改革。在既往专业建设的基础上,集成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教学团队、课程与教材、实验室与实习基地等项目,推进专业综合改革。
3、课程教材改革。系统开展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建设一批质量较高、示范较强的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优秀教材等。
4、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切实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习、实训基地。
5、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开展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共享项目建设,建立一批高校共享共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库。
6、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开展省级大学生能力竞赛与训练项目,资助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7、教学改革研究。资助一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点支持高校就人才培养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改革研究。
8、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以提高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以满足教师个性化专业发展为价值取向,重点建设一批省级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示范中心。
9、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五、建设管理
“质量工程”项目按照分级规划、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审、立项和管理。
(一)申报立项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开展“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各高校在校级“质量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教育厅制定印发的年度计划,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中择优遴选向教育厅推荐申报;教育厅按照集中受理、统一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正式批复立项建设。公共类、共享型项目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具备条件的学校进行申报、立项。
各高校在组织申报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时,应对推荐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总量控制,对推荐项目总体水平不高的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严格控制新增立项和经费资助额度。
四川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分级负责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教育厅、学校、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省教育厅成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全面负责省级项目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统筹指导“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立项方案,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充分发挥项目示范作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各高校负责本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和校级“质量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编制本校“质量工程”建设规划,设立“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年度申报四川省“质量工程”项目,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完成建设任务;分年度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建设目标,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具体落实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自我评价项目建设绩效;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主动发挥示范、共享作用。
(三)过程监控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全省各高校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项目建设期满后,采取审读项目单位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检查等形式验收项目完成情况。
各高校应制定校级“质量工程”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对“质量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各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把握建设进程,突出项目建设实效,根据建设规划和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成果在教学过程中得到有效运用和推广,体现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
(四)经费管理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支持。省属院校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省财政和高校自筹经费支持,市属院校的“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或高校自筹经费支持。省级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高校应在新增生均经费中确定合理的额度,按照新增资金向教学领域重点倾斜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校级“质量工程”建设及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配套建设。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均衡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年度安排。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支出,原则上不作调整。鼓励学校自筹经费开展工作。
各高校应制定本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管理制度,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各校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将作为下一年度新增立项和经费划拨的主要依据。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高校教育 质量工程 实施 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