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4〕699号)
来源: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数:   日期:2014-12-01   字体:【

 

省内各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2014年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实践基地是指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通过实践基地建设,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切实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
1.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各高校应明确专门的部门及管理人员负责实践基地建设。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2. 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调动专、兼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各实践基地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其他高校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
三、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学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新闻传播学类、外语非通用语种等学科专业)、历史学实践教育基地、哲学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口腔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和药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类别。同时,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建设其他类型的实践基地。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直接纳入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范畴,各校无需重复申报此类教育实践基地项目。
四、建设方式
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理科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部门的野外台站、观测中心、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等共同建设。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依托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重点开展工程实践类教育。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应依托高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共同建设。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所高校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应明确牵头高校,由牵头高校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相关事宜。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国家及省级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五、申报条件
1.实践基地由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校企双方应签署有正式合作协议。
2.申报学校应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良好的实践教学传统,鲜明的办学特色,主动推进实践教学改革,积极参加各类卓越教育培养计划。
3.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优先支持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7+3”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 及“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4.优先支持参与各类国家级、省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与合作方共同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
六、立项安排
1.我省2014年拟立项建设省级实践基地50个。部委属本科院校申报数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地方属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院校)申报数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材料为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包括教育基地简介、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建设任务的年度目标、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等)。由我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我厅批准,共建单位即可正式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请各高校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及高校负责实践基地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信息发送电子文档至文件指定邮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本项目所需建设经费,由学校参照教育部相关建设经费额度在省级有关专项配套建设资金、生均拨款、自筹经费中安排,支持力度一般不应低于每个实践基地200万元。鼓励共建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通过定向捐赠、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渠道,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建设方案进行验收。
联系人:高波  联系电话:028-86110643、86110894(传真)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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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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